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签到制度。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立法议案,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等,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其他有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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