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机关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议程设立旁听席。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代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提案人及报告工作的机关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必要时由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以及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具体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案、计划调整案、预算调整案、决算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罢免本省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被撤职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意见,也可以呈报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二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听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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