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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有关方面意见,为审议发言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记录,经整理核对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当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青海人大网、《青海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需要备案的依法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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