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4)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二)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三)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不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将其移出管控名单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织鉴别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鉴别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的申请,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并对相关事宜实施管理。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申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严格履行获得说明文件时作出的承诺,并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五)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第四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10-1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