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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办理测评等级注销手续,在测评系统留档备查:

(一)期满复测未通过或者未参加复测的;

(二)在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获得测评等级的;

(三)在灾害救援中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灾害救援中违规操作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其中,注销1级队伍测评等级,应当报应急管理部复核。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测评队伍在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的,应当取消其测评资格,三年内不得接受其测评申请。

第十七条 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测评专家资格。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测评等级证书作为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的指导,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测评等级可以作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相关灾害抢险救援的辅助参考。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1级队伍参与联合国相关专业领域的测评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标准参照《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测评期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测评等级证书样式及制作标准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指导管理并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开展分类分级测评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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