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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指导和规范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价格评估行为,部制定了《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8日



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为科学显化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资源价值价格水平,规范价格评估活动,更好地服务于自然资源要素的整体保护、开发利用及有偿使用,制订本文件。
1范围
本文件以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为核心,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了原则与要求,规定了主要技术路径,强调了技术方法运用中的注意事项与要点;本文件未涉及的技术要求,遵循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既有技术标准或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或多种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权能组合供应中的价格评估活动。对服务于其他目的的自然资源资产包价格整体评估时,可参照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2依据的技术文件
下列标准及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技术要求是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的技术基础;凡在本文件中无特定要求的内容,可参照下列文件的规定。
(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3)《农用地估价规程》;
(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一)(二);
(5)《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
(6)《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8)《园地估价规程》;
(89)《林地估价规程》;
(910)《草地估价规程》;
(10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3基本概念
3.1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简称“组合供应”,指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将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含多种类权利权能)整体配置给同一使用权人的供应模式。
3.2自然资源资产包。指包括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或多种类权利权能的自然资源利用组合体,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中的客体;其包含的多门类自然资源或其权利权能通常在空间或利用上存在关联关系。
3.3载体型自然资源。指既是自然资源要素本身,又为其他自然资源提供承载空间,具有位置固定性、物理不可分割性,以及非耗竭性等特点的自然资源,包括各用途的土地、水域、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等。
3.4复合型自然资源。指由两种及以上门类的自然资源通过有机结合形成的,具有显著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
3.5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简称“整体评估”,指以自然资源资产包为评估对象,遵循自然资源价格评估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关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形成的系统性、整体性效用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及在可行和需要时对其各构成部分分项价格的估算与判定活动。
3.6关联影响因素。简称“关联因素”,指在整体评估中需特别关注的,能够体现构成资产包的多个要素之间在资源利用效用、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相互作用,进而影响资产包价格(价值)的客观因素。
3.7协同效应。指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不同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或不同利用方式向人类提供的惠益之间存在的相互增益等促进性作用规律。
3.8权衡效应。指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不同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或不同利用方式向人类提供的惠益之间存在的此消彼长等限制性作用规律。
4原则与要求
除《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相关门类自然资源估价中的专门性规定外,整体评估应特别关注以下原则与要求。
4.1可持续利用原则。在限定的规划条件(或开发利用要求)下,确定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最佳开发利用方案时,应秉持可持续利用理念,尽量避免或降低对特定时空范围内自然生态环境形成负外部性影响,并将需采取的必要投入纳入价格影响考量。
4.2整体统筹原则。在进行最佳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及分析确定自然资源资产包可产生的效益时,以资产包各构成要素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为前提和基础,进行整体性分析与测算。
4.3专业性原则。整体评估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人员依据专业技术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构成包含载体型自然资源时,应具有土地评估专业人员;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含矿业权时,应具有矿业权评估师。
5评估模式
5.1评估模式的种类。在充分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形成的系统性、整体性效用的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资产包的具体组合模式、效用特征与限制性条件,整体评估可在分估、合估两种操作模式中择一使用,或同时兼用。
(1)分估模式:以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为对象,分别评估其在该资产包整体作用下的价格水平,汇总形成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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