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2)
(2)合估模式:以自然资源资产包整体为对象,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包整体价格水平。根据需要,以整体价格为基础,分别测算形成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价格。
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低于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之和的,应明确该价格的适用条件,即需约定该资产包只能整体上市交易,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不得拆分后单独或部分组合上市交易。
5.2评估模式的选择。
结合资产包中各自然资源资产的特征,根据资产组合价值实现路径选择评估模式。
(1)分估模式的适用情形:当自然资源资产包内的各类资源资产可分别给权利人带来直接或潜在收益,且可分别进行价格转化时,通常可采用分估模式。
(2)合估模式的适用情形:当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类资源间具有较强的相互依存性,且某类资源资产不能单独给权利人带来收益,或自然资源资产包的综合收益通过某类资源资产实现时,通常采用合估模式。
6技术路径与方法
《通则》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路径及各门类自然资源估价中的既有评估方法均可用于整体评估;宜选择不同技术路径中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相互验证。
7评估基本程序
评估基本程序依次为: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拟订估价作业方案、收集估价所需资料、现场查勘待估对象、选定估价方法测算、确定估价结果、完成并提交估价报告、整理归集估价档案。
在接受估价委托和履行评估基本程序时,应特别关注以下要求:
——当评估目的旨在服务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包供应时,评估业务应由具备相应职能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依据委托书(委托合同)及所附的规划条件等,重点明确评估目的、待估对象涉及的自然资源资产类型、权利期限、权能及开发利用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或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现场查勘时,至少应有一名承办本评估业务、签署评估报告的相关专业评估人员全程参与。
8价格内涵的界定
8.1价格种类。
(1)自然资源组合供应中,整体评估的价格是能够(直接或经转化后)进入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权益的货币化体现。既包括狭义的经济价值,也包括能为产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生态产品价值,例如:生态产品中的物质供给类产品、部分文化服务类产品和生态补偿、生态配额指标、生态权益类产品等的价值;
(2)当确需单独显化自然资源资产包中生态产品转化形成的经济价值时,应分类、详细列出生态产品的类型与清单,并注意避免在对不同类型的价格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时形成交叉、重复。
8.2市场特征。自然资源组合供应中,整体评估的价格通常为符合规划条件及合同约定前提下,同类自然资源资产在正常市场环境中的公开市场价格。
8.3权利类型。
(1)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水,以及湿地、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均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设计、组合形成自然资源资产包。
整体评估涉及的权利类型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等,评估时应按供应方案、规划条件(或开发利用要求)等供应条件进行逐一界定,并特别关注对权利具有影响的前提条件。
自然资源资产包中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组合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其他可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等;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其他可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等;
——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他可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等;
——土地资源+水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取水权、养殖权、其他可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等;
——土地资源+海域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其他可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等;
——海岛资源+海域资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其他可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等。
当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含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复合型自然资源,或溶洞、孔隙等自然空间时,应根据供应文件中的界定清晰表述权利权能。
(2)对于包含需经行政审批后方可获取权利的自然资源资产包,应关注能否取得行政审批的风险性及相关规定对预期收益及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必要的阐述、披露或量化调整。
8.4权利期限。组合供应中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的期限依据供应文件设定,并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期及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
8.5开发利用特征。遵循《通则》的规定,从用途或功能类型、开发利用条件与方式等方面对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征进行分别界定;当供应文件或合同中对公共设施建设等规划配套,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义务、污染排放限制等环境保护要求有具体规定且预期对估值结果产生影响时,应在估价报告的价格定义或特殊说明部分清晰表述。
8.6估价期日。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对应的估价期日应当保持一致。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