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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引导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打造北方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规划与引导、促进与发展、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科技、贸易、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农业、能源、物流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技术推介、商务洽谈、交流合作、营销展示和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三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引导促进、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发展,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研究、标准制定、评价评估和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通过品牌宣传、城市推广、招商推介、经贸交流等方式推介宣传城市会展形象,提升本市会展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会展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引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会展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会展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会展场馆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等规划有机结合。

  第十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优化会展场馆空间布局。鼓励各区盘活现有资源,利用闲置商业设施、老旧工业厂区等存量空间载体更新改造会展场所,举办会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展业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会展资源共享和有序流动,探索特色展会联展、巡展,深化会展产业合作,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会展业战略发展布局,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等会展场馆常年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展会。

  支持现有会展场馆错位发展、良性竞争,不断完善会展场馆载体功能,提高经营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政策引导,重点支持品牌展会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举办会展活动的,应当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推行市场化运作,完善政府办展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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