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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2)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土地、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向会展业聚集,构建产业链条完整、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配套的会展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进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

  鼓励境内外会展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通关流程、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组建大型会展企业集团。

  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会展企业联合办展,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八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展会培育机制,充分挖掘本市产业特色、城市韵味、优秀传统文化内涵,重点培育特色品牌展会,加大力度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展会,促进品牌展会发展壮大。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展会评价制度,对会展活动进行评价和支持。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外事、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和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国际会展产业要素在本市聚集。

  鼓励会展企业建立境外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推动会展项目国际认证,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会展产业集群,延伸会展产业链条,促进策划运营、物流仓储、设计制作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酒店、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与会展活动相关的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未来智能、空天深海、生命科学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举办与本市产业契合度高、关联性强、支撑作用明显的会展活动,带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技术交流与创新,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服务和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医疗卫生、养老健康、教育培训等民生保障方面会展活动,为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供会展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推进集餐饮零售、特色休闲、文娱健身等业态的特色商圈建设,发展特色会展休闲度假区,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动会展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培育会展经济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会展载体、展陈技术、服务模式创新。支持会展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举办网上会展活动,推动线上线下双线融合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市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动实施绿色会展相关标准,倡导节能、环保、低碳办展,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行绿色产品采购、绿色展台搭建和绿色会展服务,提升绿色办展水平。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会展基础设施以及交通、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等政策,加速集聚海内外优秀会展人才。

  本市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引入国内外会展高等教育资源,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提升会展人才培养能力。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产教融合平台,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教育、科研、培训和实践基地,推进产学研协同合作。对有关机构、企业等组织进行会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会展产业,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会展营商环境,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和现场监管模式,提升办展、参展、观展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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