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3)
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收费机制,明确收费标准,降低来津办展参展成本。
第三十条 会展活动期间,举办场所停车泊位充分使用仍有不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周边道路情况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展会设立户外广告提供支持和便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会展服务专区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与会展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多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综合保障工作。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会展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点,配合、协助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四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支持金融、技术、咨询、策划、人力资源等服务企业为会展活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会展行业标准认证,推行会展行业标准化运营,推动建立会展管理和服务领域相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为会展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会展工作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政府部门的招展引展和会展活动服务保障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四)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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