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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9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全程分类、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督促指导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危险废物处置环节的监管;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处理设施污染防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展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实施等工作。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引导单位、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有关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物业服务、快递、餐饮、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垃圾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集中供餐的单位,根据用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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