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3)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本辖区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基层社会主动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诉求办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向承办单位推送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全量数据,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热线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完善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诉求事项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热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对受理的诉求事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诉求人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诉求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并告知法律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二)骚扰、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