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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2)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及其制品。

第十八条 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将焚烧后的炉渣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推动炉渣用于建筑材料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等。

倡导对贝壳类垃圾单独收集,并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探索贝壳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贝壳用于饲料添加剂、肥料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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