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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8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产业融合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石榴产业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弘扬石榴文化,促进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榴的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加工营销、品牌培育、质量监督管理、产业融合和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石榴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优质高效、绿色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石榴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石榴产业协调发展、区域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石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石榴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负责石榴种植有关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榴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以及盆景盆栽和苗木行业指导管理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石榴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生产加工能级,培育石榴加工龙头企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石榴品牌培育、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石榴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发掘和弘扬石榴文化,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石榴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审批服务、城市管理、大数据、供销、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石榴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石榴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石榴资源状况,规划布局石榴苗木、标准种植、盆景盆栽、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产业,以峄城区、薛城区石榴集中种植区域为核心,推动石榴产业集中连片、优势互补、差异发展,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全国的石榴产业集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利用等工作,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第九条 鼓励按照鲜食、加工、观赏等方向开展多样化特色化育种,满足不同产业配套需求。

鼓励应用新技术培育早熟、抗寒、软籽、耐储、抗病虫害、裂果率低的优质品种,提升石榴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 生产经营石榴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林木种苗标签和使用说明。石榴苗木调运,应当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 升级石榴种植管理模式,推行标准化种植,推动石榴精品种植示范园建设,提升绿色生产能力,促进石榴种植规模化、标准化、精品化。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石榴种植面积,鼓励石榴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因地制宜扩大种植规模。

拓展石榴种植空间,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等区域种植石榴。

鼓励在房前屋后、沟渠路旁种植石榴,高效利用农村零星闲置土地发展庭院经济、边角经济,拓宽群众增收渠道。

鼓励将石榴树作为景观树在城市出入口、景区、公园、绿化带、住宅小区、办公区等区域种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石榴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机制。

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石榴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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