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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3)

第三十三条 加大枣庄市花石榴花的宣传,推广石榴花标识在市政基础设施、文创产品等方面的应用。支持举办石榴产业发展大会、盆景展销会等展会,鼓励开展榴花节、采摘节、文化节等石榴系列节庆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创新盆景盆栽制作工艺,推广小型化、特色化石榴盆景,发展集电商、生态、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石榴盆景盆栽特色集聚区。鼓励石榴盆景盆栽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提升枣庄盆景盆栽知名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中华石榴文化博览园建设,丰富石榴藏品种类,拓展社会教育、学术研究、文化体验、专题展览、公众服务、智能互动等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开设石榴专题展览。

第三十六条 加大对石榴主题景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景区道路、公共交通、游客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游客旅游体验。

支持建设石榴民族风情特色景区,提升冠世榴园景区建设管理水平。推出赏花采摘、研学体验、休闲康养等精品旅游线路,满足多元化旅游消费需求。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石榴主题系列文艺作品、文创产品,扩大石榴文化的影响力。支持中国石榴画写生创作基地建设以及石榴画产业发展,举办石榴文化交流、石榴书画摄影展等活动。

支持创作以石榴为主题的影视动漫作品,开发影视动漫衍生品,拓展产业链条。

第三十八条 挖掘“峄城石榴种植系统”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价值,加强系统性保护和活态传承,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石榴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工艺、节庆、民俗、文献、手稿等相关资源调查,并纳入保护利用范畴。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石榴种植技艺、传统艺术给予保护,对传承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榴产业的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石榴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石榴集中种植区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榴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投入石榴产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石榴产业提质增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石榴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榴集中种植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因工程施工影响石榴集中种植区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石榴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冷链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合作、创办企业等方式引进石榴产业高层次人才。

创新人才评聘激励机制,培养壮大石榴产业农技推广人才、文化旅游人才、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电商人才等队伍。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置石榴产业相关教学课程或者专业,加大石榴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四十六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围绕石榴高效种植、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等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石榴产品精深加工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第四十七条 发展石榴数字经济,建设石榴“产业大脑”平台。整合政府公共数据、产业链企业数据、第三方行业数据等资源,建设石榴产业基础数据库和算力调度平台,提供产业全景图谱、动态监测、精准招商、产能共享、数字集销、数字金融等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发展能级。

支持加大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机械装备应用,建设石榴产业数字化现代设施,实现智慧化管理、智能化生产。

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石榴技术推广体系,发挥专家、人才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大对石榴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石榴产业招商引资力度,依法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强化土地、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榴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大链主企业和骨干企业培育,支持农户、大户种植园、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枣庄石榴产业化联合体,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提高产业辐射带动能力。

鼓励石榴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将石榴种植户纳入现代农业发展链条,保障种植户合理分享收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产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单列专项额度,加大对石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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