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的通知(4)
因涉案职能部门多、整改推进缓慢,2023年1月,江阴市院推动市政府召开协调推进会,明确牵头部门和监管责任主体的各自分工。会后,各部门按要求推进整改,共督促清理垃圾千余吨、规范处置案涉危废,并推动开展待闸区水陆域环境双随机检查。
2023年1月31日,最高检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组进行实地督导。民进、九三学社的三名“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活动,积极参与现场交流,提出专业性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观察。针对督导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夏港街道办在待闸区右岸增设8个船舶生活垃圾收集点位,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增设警示牌、监控点位和监控摄像头等完善配套设施,相关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和联动执法机制。
2023年9月27日,无锡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召开现场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民建会员)和部分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到位,夏港待闸区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对加强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提出建议。2023年11月,江阴市院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会签《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和规范长江船舶污染公益损害防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案件中,运用四级联动模式推动专案办理。针对办案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源,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和公益损害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落实整改。以公益损害预防理念为引领,联合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控,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沱江支流老河堰溪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九三学社)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支流水环境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流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内江市资中县的老河堰溪是长江一级支流沱江的支流,是当地重要的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水源。2024年3月,因上游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污水直排入河,沿岸生活垃圾随意入河,老河堰溪(资中县归德镇大龙村段、跳登埔段)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质为劣V类,不符合灌溉水源标准,造成区域水环境严重污染。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4年3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中县院)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专项活动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案涉行政职能部门较多且职责存在交叉,资中县院向“益心为公”志愿者(九三学社资中委员会主委)通报了相关情况,该志愿者及时组织水环境治理专业的党派志愿者前往现场,并联系了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资中县院同步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江市院)汇报案件情况,内江市院派员参与现场勘验和水质检测工作。经检测,老河堰溪(资中县归德镇大龙村段、跳登埔段)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类别为劣V类,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资中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8日对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归德镇政府)、资中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行政相对人等方式,查实位于老河堰溪上游的某农业发展公司将畜禽养殖粪污产生的沼液以及未规范处置的沿岸生活垃圾均直排入老河堰溪,导致水环境污染。资中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4月17日向归德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归德镇政府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建议县农业农村局督促辖区内养殖企业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归德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书面回复称已要求完成对养殖污染问题的全面整改。2024年6月5日,志愿者与资中县院、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一同前往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确认水质符合灌溉水源标准;企业对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备进行了提级改造,排放达标。同时,各方在现场召开“政协+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民主监督”办公会,相关单位建立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协作机制。会后,内江市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大农村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力度,督促养殖场完善和配备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典型意义】
农村人居环境中的小流域治理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对于涵养水源、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农村人居环境中的小流域治理难题,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力量,邀请志愿者参与调查取证、跟进调查等办案环节,改善农村环境,护航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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