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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展示传播方式,展现潍坊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鼓励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被警示、撤销称号的;

(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调整保护名录,或者未建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予以公布的;

(五)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六)未依照有关标准或者程序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或者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列入名录的地名进行保护的;

(八)未认真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开展巡查保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称号的,由市、县(市、区)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标志物的,由市、县(市、区)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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