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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消防条例(5)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守制度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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