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5)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对养老服务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
第四十九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管理,与养老服务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待遇,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领办创办养老服务组织。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在养老服务组织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或者补贴。
引进、培养的养老服务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人才工程,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按照规定享受居住落户、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培养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民政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服务对象需求发布、志愿者服务时间预存和转移、志愿服务评价等功能。
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设立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改造利用城镇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入住老年人的数量、身体状况等情况给予运营补助。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补贴、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津贴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
第五十八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健身、家政、文化、旅游、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企业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相关产品。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智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养老机构监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管理等系统,打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为老服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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