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决定(3)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健身、家政、文化、旅游、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企业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相关产品。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智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养老机构监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管理等系统,打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为老服务场景。”
二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设立的养老服务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接受的政府补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删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出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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