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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1年6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八章 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

第九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营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为补充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七条 本市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发展环境,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挥设施的聚集与辐射作用,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交叉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等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超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基础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以及协同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学技术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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