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5)

第五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发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技术转移中心平台作用,促进适用技术和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第五十七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参与或者举办学术会议、科技培训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参与、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等。



第九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重大战略和产业需求,设立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等公共科学技术活动。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优化科技创新组织机制,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

第六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在编制科技创新规划、制定重要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决策前,应当听取科技、产业、法律等领域专家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第六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科技创新评价制度,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和标准,对科技项目、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成果等进行分类评价。

第六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共享等科技服务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等向社会开放自有的科技创新资源。

第六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

本市设立知识产权资金,发挥知识产权引领、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的作用。

第六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培训和侵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六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素质。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七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统计制度,对本地区科技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区(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督促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六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技伦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按照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七十条 对探索性强、研究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科研记录等证明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