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3)
快递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和安全生产操作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快递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支持各级邮政快递业安全中心和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机构、公安、国家安全、烟草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寄递安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检查,维护寄递渠道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交寄快件应当遵守禁止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在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快递经营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快递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单以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快件安全,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留快件,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在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用数字化技术,促进快递业数字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智能安检设备、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和快递电子运单的推广应用,鼓励快递经营企业探索使用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加大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产品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快递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引导和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平台经营者共建共享、融合创新。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共享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配送服务网络和快递数据信息。
鼓励邮政企业在确保邮政普遍服务达标的前提下,与其他快递经营企业共享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网络、智能信包箱等设施资源。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提升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
鼓励和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合作,研发、生产和推广绿色快递相关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保障快件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件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
支持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经营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使用满足快递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减少商品的二次包装,推进商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快递末端网点开展快递包装物回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第六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 快递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其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四十二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三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结合快件收派人员工作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保障快件收派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完善从业人员投诉澄清免责机制。快递经营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不得以内部罚款等方式克扣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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