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2)

第十八条 储存可制毒化学品应当有专门仓库、场地或者储存室,并建立可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如实记录出入库品种、数量、日期等情况。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禁止丢弃可制毒化学品。

可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对依法查获或者无主可制毒化学品,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区别可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进入本省的可制毒化学品的出卖方、购买方、品种、数量、流向、用途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禁止品名不符、去向不明、用途存疑的可制毒化学品进入本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对经本省出口毗邻国家的可制毒化学品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可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无法证明可制毒化学品合法流向和实际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返,并通报来源地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经营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出具的销售凭证未载明相关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承运方未携带销售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寄件人在交寄物品中夹藏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可制毒化学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经营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拒绝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提供虚假销售凭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出卖、购买可制毒化学品未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运输物品中夹藏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可制毒化学品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可制毒化学品包装标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由县级以上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可制毒化学品的品种目录



附件



可制毒化学品的品种目录

1.氯化铵

2.硫酸钡

3.氯化钯

4.醋酸钠

5.氢氧化钠

6.乙酸

7.乙酸乙酯

8.异丙醇

9.碘

10.氢碘酸

11.红磷

12.三氯乙醛

13.二氢黄樟素

14.氢溴酸

15.苯

16.丙酰氯

17.二苯甲酰基酒石酸

18.硼氢化钾

19.甲胺

20.环戊烯

21.邻氯苯甲酰氯

22.二氯甲烷

23.二氯乙烷

24.双氧水

25.溴化钠

26.邻氯苯腈

27.氯代环戊烷

28.苯甲酸乙酯

29.环己烷

30.三氯化铝

31.二甲苯

32.硼氢化钠

33.酒石酸

34.溴代环戊烷

35.镁

36.溴代邻酮

37.氯化亚砜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