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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
检验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委托项目检验检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推荐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原材料、构件和生产、检测设备。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纳入双随机监督检查计划,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能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监督,并应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4 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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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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