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保护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犯甘味农产品品牌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举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的保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与文化融合,深度挖掘传统农耕文化精髓,推进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中医药文化、饮食文化、节庆文化、乡风民俗等元素融入甘味农产品品牌,提升品牌文化内涵。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基础研究、品牌评价、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
鼓励甘味农产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相关平台开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提升价值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经营主体,依法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投资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授权、标识使用、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甘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
鼓励甘味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农产品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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