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保障监督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是指因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统称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新建与改造、建设与管理并重,遵循系统协同、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督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工作,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促进作用,协助本行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的意见。
第八条对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加快村庄道路、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村家庭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提高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实用、便利,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未设置或者未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机构、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改造,并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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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