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具备条件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办有听力、视力、言语障碍人员集中参加的重大会议与公共活动时,应当提供实时字幕、语音、手语等服务,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信息交流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消防应急、报警求助、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系统和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等热线服务系统,使其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保障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有听力、视力、言语障碍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大字信息、语音信息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盲人读物给予免费寄递。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第二十四条省、市(州)、县(市、区)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条件具备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定期开设无障碍活动专场。
第二十五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大字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无障碍阅读需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专门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并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鼓励编写和出版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大字读物等残疾人读物,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的互联网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开展培训、提供课程等多种形式,帮助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升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支持无障碍设备、辅助器具、信息交流技术及数字化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交通出行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设施、选票、资料等方面,为残疾人、老年人选民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配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等提供便利。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者、老年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就诊、就医等方面,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轮椅、助行器、手写板等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全球无障碍宣传日、全国助残日、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推广无障碍环境理念,传播无障碍环境文化,提高社会公众对无障碍环境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服务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学科建设,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技术开发、设施研发、交流合作和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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