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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4)

  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公益赞助、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规定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无障碍设施、交流信息和获取社会服务等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平台应当将无障碍服务纳入志愿服务项目和类别,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发布无障碍需求信息,以及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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