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2024年9月23日十四届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履职,持续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效能,积极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和源头治理,不断提升行政复议质效和公信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部署行政复议年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重大问题。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行政复议机构运用调解手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省行政复议与应诉信息平台建设,提升行政复议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复议全省在线申请,支持在行政复议窗口自助办理、就近办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在线行政复议活动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行政复议智慧平台建设,提高智能化辅助办案水平,通过类案指引、关联法条推送、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规范行政复议审理自由裁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行政复议数据实时分析研判功能,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信访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行政复议辅助依法行政决策的能力水平,积极运用行政复议大数据,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制作行政复议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办案场所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行政复议白皮书,及时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省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工作应当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注重实绩。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及时登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当场接收的,登记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清单,并要求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三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的,近亲属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期间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辖以省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各市(州)人民政府管辖以市(州)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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