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甘肃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4)

(三)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五)反复发生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

(六)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反复发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七)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

(八)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被约谈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约谈要求于约谈结束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机关。

对于被申请人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授权行政复议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书面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记录机制。对于干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行为,行政复议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构中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员。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品行,并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制发行政复议员证: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

(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员由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制发任命书。行政复议员在宣布任命后,按程序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行政复议员数据库,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员人才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保持行政复议员队伍稳定性。行政复议员原则上不得借调或者抽调到其他单位、其他岗位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借调或者抽调的,须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关申请、审核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行政复议员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复议员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承担行政复议员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员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增强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抓好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廉政警示教育等培训。

行政复议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回行政复议员证,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同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退休、本人辞职或调离行政复议岗位;

(三)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四)依法应当予以辞退;

(五)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

(六)因健康原因长期不履行职务,或本人申请注销;

(七)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比例的行政复议辅助人员。行政复议机构拟聘用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请批准后实施。

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员的指导下开展案件登记、材料审查、听证记录、核对文书、案卷整理等辅助工作,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行政复议辅助人员由所在行政复议机构管理,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对本级以及下级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提出工作建议。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特邀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复议特邀监督员管理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