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2)
十三、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等均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10)规定的条件。
十五、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1)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按照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实物地质资料的缩减、替换、报废等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十六、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要求及标准规范,在入库前完成数字化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做好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十七、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中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分节点,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和全国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库。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分节点建设与维护,应加强信息化相关装备保障及网络安全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及时将新采集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重要地质钻孔图表数据和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等按照保密要求录入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模块并提供数据查询、浏览、下载等服务。
十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持续加强集成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
汇交人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本着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确须对实物地质资料开展取样分析的,应由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取样,并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由服务对象负责将所有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返回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2.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
3.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4.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5.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
6.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
7.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
8.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格式)
9.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
10.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
11.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


附件1
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本要求主要用于指导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和汇交人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分类筛选,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地质工作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出Ⅰ、Ⅱ、Ⅲ类。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是除Ⅰ、Ⅱ类外其他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



附件2
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
一、野外现场岩心整理
(一)岩心出筒和清洁。
钻取岩心应严格按照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取岩心,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岩心破碎或次序颠倒。岩心从岩心管中取出后应按出筒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洁。一般岩心宜用清水洗去表面污物。含油岩心及油基钻井液取心、密闭取心的岩心宜用非金属材质的刮刀或棉纱进行清洁;泥岩、页岩等易松散岩心,不可用水清洗,可用湿抹布轻柔清洁;岩屑可用清水缓慢冲洗。岩心、岩屑清洁,以不破坏岩心和岩屑原生状态为宜。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