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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4)
三、野外现场岩心取样
(一)取样要求。
岩心野外现场取样须以保持岩心的连续性为前提,不得重复取样和过度取样。不得对剩余部分已不足原有量1/4的岩心取样。不得对剩余部分已不足原包装1/2的岩屑取样。首次取样,应将岩心劈分为两半,分别用于取样和长期保存。对于泥岩、页岩、泥页岩等易碎岩心不宜进行劈分的,应通过钻取柱塞样等方式取样。
(二)取样标识。
取样位置处应放置取样牌。取样牌标识内容应包含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名称、取样位置、样品类型、取样方法、取样人、取样时间等信息(图4)。样品类型可标注为力学样、解析样、地化样、古生物样等类型;取样方法可标注为捡块法、1/2劈分法、1/3劈分法、柱塞法等方法。取样牌须进行塑封防水处理后固定在岩心箱内的取样位置处。
取 样 牌
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名称
孔(井)号 岩心块号
样品编号 取样长度 米
井深 - 米 层位
岩性 样品类型 取样方法
年 月 日 取样人
图4 取样牌格式示意图
(三)全直径样品归位。
解析测试、力学测试等需采取全直径样品的,取样后应放置等长度充填物于相应位置,并在充填物上标注岩心块号,测试完成后须将全直径样品归位。除解析样、力学样等需采取全直径岩心样品以外,其他取样测试不得取走整段岩心。
四、野外现场岩心保管
野外现场保管岩心、岩屑,须满足防火、防雨、防风、防晒等基本安全防护要求。应定期检查其保管状况,及时消除岩心、岩屑混乱、损毁的隐患。
附件3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表1)
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名称
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编号 探矿权/采矿权(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来源 □中央财政项目 □地方财政项目 □社会资金项目 □其他资金项目
所在行政
区 名 称 省(区、市) 市(地) 县(市)
汇 交 人
汇 交 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工 作 区
地理位置 经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纬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工作性质 □区调 □矿产 □海洋 □水工环 □科研 □其他
工作程度 比例尺:□小于1:100万 □1:100万 □1:50万 □1:25万
□1:20万 □1:10万 □1:5万 □1:2.5万
□1:1万 □大于1:1万
工作阶段:□调查 □普查 □详查 □勘探 □开发
地质简况 大地构造位置:(填至三级)
成矿带:(填至三级)
主要矿种: 成因类型: 成矿时代:
主要成果
简 述 主要填写“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项目成果及新的发现”等。

实物数量
(详见表2、表3) 岩矿心: 孔,总进尺 米,取心 米,岩屑 袋。
标本: 块 样品(副样): 袋
光片: 件 薄片: 件
其他:


汇交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说明:1.表中属于选项栏的,只需在方框□中打“√”。2.项目来源中,多渠道资金勾选其他资金项目。3.区域地质调查类项目勾选比例尺,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类项目勾选工作阶段。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表2)

号 钻孔
名称 钻孔位置 总进尺
(米) 取心数量
(米) 岩 屑
(袋) 见矿深度
范围(米) 备注
经度 纬度




合计 本栏填写钻孔数量 按照 度 分 秒填写 按照 度 分 秒填写 本栏填写总进尺数量 本栏填写总取心数量 本栏填写岩屑总袋数 / /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表3)
序号 图 幅
名 称 实测剖面
名 称 标本数量(块) 光片数量
(件) 薄片数量
(件) 重 要
发 现 副样数量(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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