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方式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人大常委会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处理。
人大常委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
(三)涉及自治区党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安排;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五)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查;
(六)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制定配套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等内容。
第二节 审查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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