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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

  第三条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利民惠民、安全可靠的原则,树立绿色发展导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协调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质量促进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质量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强化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三)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六)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质量意识。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创新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

  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质量促进服务作用。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鼓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创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系统完备、结构优化、高效实用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实现更高水平协同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完善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规范和引导计量技术服务市场发展。

  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升标准供给质效,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鼓励开展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构建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进认证认可国际合作。

  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化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推进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利用数智化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应用。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国际质量交流合作,推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搭建技术法规、标准数据库等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中国—中亚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集聚区,推动同周边国家检验检测认证的互认,促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驱动机制,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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