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质量技术创新研究,推动实施重大质量改进项目,协同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运用与转化,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品种开发和品质升级。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品牌建设,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研发和应用。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质量创新成果应用,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
依托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打造质量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建设、激励等机制,完善和落实品牌建设支持措施,培育产业、区域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创建工程质量品牌,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鼓励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商标,提升品牌影响力、产品附加值和产业质量效益。
支持企业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建设优质企业品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强区标杆建设,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支撑产业建圈强链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新疆老字号等品牌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维护有利于品牌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建立健全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加强质量公益宣传教育,促进质量文化传承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增强全民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大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人才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质量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融资增信制度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作为贷款发放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运用保险等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促进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跟踪评价、争议解决制度,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先进适用的质量追溯体系,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健全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开展质量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区域质量状况、行业质量状况。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质量比较试验和满意度测评等质量促进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质量促进宣传,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经验,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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