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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禁毒工作需要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毒品预防教育、服务管理吸毒人员、打击毒品犯罪、监管制毒物品、毒情监测预警、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等毒品治理体系;

  (二)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

  (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六)指导和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七)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防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药品类成瘾性替代物质的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禁毒志愿活动和对吸毒人员社会帮扶等工作。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协作,建立健全禁毒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进行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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