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3)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国(宿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审批、备案、缴费等功能集成。
第三十二条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市特色产品拓展境外销售渠道,引导和支持传统外贸经营者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国际货运班列、跨境快递服务等企业在国际物流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通关、仓储配送、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等服务,完善境外物流和快递服务网络。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和品牌推广,扩大自主品牌出口。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监督引导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交易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快递物流企业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鼓励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企业直报和第三方数据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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