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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

(2024年8月28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

第三章 医疗保障与健康服务

第四章 文化、旅游、体育和出行服务

第五章 涉老便利化与维权服务

第六章 社会参与与社会敬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坚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老年人优待的政策措施,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优待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老年人优待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老年人优待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康养结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老年人优待工作。

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全社会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发展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在单位网站、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优待服务内容和相关规定;需要申请的,应当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按照规定在公示栏或者老年活动场所公示优待服务相关内容。

第二章 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

第九条 本市户籍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特别扶助金。

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供养。

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增发保障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服务以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建立健全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就餐需求为重点,面向老年人的方便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业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定期开展关爱巡访服务,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制度,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

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参与关爱巡访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闲置设施、场地等资源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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