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法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搬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法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九、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四)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技术推广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十、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气象、邮政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四)落实安全生产失信惩戒、警示约谈和督办制度;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技术推广工作;
(六)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七)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管理;
(二)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安全风险进行公告警示,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实现安全风险的动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联合检查应当由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制定联合检查方案,检查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涉及跨行业、跨地区或者问题特别严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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