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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4)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本决定执行。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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