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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

(二)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列入评审内容;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监督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义务;

(六)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

(二)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其中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将方案向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按照规范要求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设置喷淋设施,并进行妥善维护;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场地等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土堆、基坑等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出入口道路清洁,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

(四)施工工地内建筑垃圾等物料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按照规范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安全网,拆除脚手架清理残留灰渣时采取防尘措施;

(二)从建筑上层清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撒。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二)需爆破、破碎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水利(务)等工程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路面切割等作业时,应当使用配备防尘罩的设备;

(二)采取分段作业的,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对暂不能回填的,进行铺装或者覆盖;

(三)清扫施工现场和挖掘地面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路面破损的,及时修复清理;

(五)对通行的临时道路进行硬化,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

(二)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业企业、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物料堆场以及填埋场、消纳场、预拌混凝土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线,及时清除遗撒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装卸物料,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不能密闭作业的,采取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对物料堆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第二十二条 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分区作业,废石、废渣、泥土等集中堆放,并采取设置围挡、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

(二)施工便道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三)实施爆破穿孔作业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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