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3)
前款所述的处理不包括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第二十三条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原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
第二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货物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证明为生产该货物提供原产材料的所有成员方时,也可以申请适用对上述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
第二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要求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供补充信息。
必要时,海关可以经出口成员方同意后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通过与出口成员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开展核查。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或者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核查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
(二)海关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90日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国(地区)的;
(六)自出口成员方或者境外出口商、生产商收到实地核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海关未收到回复,或者实地核查要求被拒绝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第三十五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