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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2)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经查实,你(单位)XX行为,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请在XX日内XX(履行方式和途径)履行。

(八)行政强制措施宣告: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依据《XX》(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需要对XX场所(XX物品或XX工具)实施XX强制措施,实施期限为XX日,请你(单位)配合。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九)救济途径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听证告知: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在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对你(单位)涉嫌XX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由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担任听证员,XX担任记录员,XX担任翻译人员,你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十一)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

你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请立即停止妨碍公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述)。

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过程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以向XX市场监管局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以上用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第五章 案件办理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检查或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检查/调查/听证/处罚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要求当事人、见证人及第三人等在核对无误的笔录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应当进行记录。若当事人存在阅读障碍,需向其如实宣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按照程序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发布公告;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字后连同笔录送办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禁止随意扩大强制措施对象范围。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转移。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强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冷静克制,规范执法行为用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阻挠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群众或当事人录音录像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不能干扰妨碍正常执法,不能拍摄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能将获取的音像材料歪曲裁剪恶意发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提前做好工作方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与执法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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