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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3)
第三十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开展说理与普法教育,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规定,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与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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