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鼓励循环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处理设施,统筹城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等处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等,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

第十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收集、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糠菌渣、食用菌菌包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可以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六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