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4)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七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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