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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2)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加强黑土地保护地方标准建设,构建黑土地保护地方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调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监测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建立黑土地状况预警机制,加强工程实施评估和成效监测,加强黑土地资源数字化管理,开展黑土地质量等级评价,鼓励开展黑土地退化等级评价,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

  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以防治土壤风蚀沙化为重点,实施风蚀沙化耕地治理,推行保护性耕作、秸秆覆盖还田、肥沃耕作层培育等,提高耕地抗旱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

  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以治理土壤侵蚀沟、增厚耕作层等为重点,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侵蚀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造、保护性耕作,修复侵蚀沟损毁耕地等,防治水土流失。

  西辽河灌区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防风固沙为重点,加强盐碱耕地改良,推行高效节水灌溉、保护性耕作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燕山山地丘陵区以固土培肥和养育培肥为重点,实施坡耕地改造,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轮作培肥等,提高固土保肥能力。

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十九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提高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落实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等扶持政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等,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沤制堆肥等还田方式。

  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风险的农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等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黑土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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