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3)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的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各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三)单位自评、部门评价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二)组织开展的财政评价总体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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