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自治区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自治区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条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男女平等评估,应当立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通过自主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全过程评估、效果评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体现。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的数据,健全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并协助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男女平等意识的培养纳入德育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的理论研究、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纠纷调解等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提供捐赠或者志愿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自治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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